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深刻汲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能力,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第3号令)和《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令第244号)的相关要求,定于近期组织开展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一、培训考核对象:
深圳市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具体范围见相关法律法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经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人员除外),以及大量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二、培训考核内容:
按照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制定的《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教材》及《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大纲》进行培训与考核(培训教材及考核大纲可在深圳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网站下载)。
三、培训考核组织与实施:
经市安监局备案且具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培训范围的安全培训机构均可开展相应培训项目,自行确定招生及培训时间。培训机构需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完成规定培训内容,确保培训学时。考核时间定于10月上旬,考核合格者可取得相应安全合格证。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新区)安监局要高度重视,督促辖区内相关企业和人员报名参加培训并接受考核,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以强有力的执法手段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部按要求考核合格。
(二)各安全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培训大纲科学制定教学计划并认真组织教学;精心选配高水平师资,加强实际操作能力训练,确保学时和教学质量;同时要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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