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前景:物业管理在发展迅速且前景广阔。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2003年6月8日,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其中第33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从业人员须持证上岗。据统计,目前北京市物业管理所需专门人才达到15万人,但截止到04年,物业管理持证人员只有不足2万人。持证人员在人才市场供不应求,炙手可热。学习内容:物业管理基本概念相关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机构基本构成房屋建筑维修养护管理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维修养护管理写字楼的物业管理物业安全管理商业场所的物业管理物业环境管理工业区的物业管理其它类型物业管理就业方向:在物业公司房地产公司从事物业主管物业经理等相关岗位。
1、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项目(部门、小区)经理证由人事教育司统一印制,加盖人事教育司证书专用章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公章,全国城建培训中心提供网站查询; 2、物业管理员证登录全国住房与城乡,首页左下角全国门户网站-部管社团网站-全国建设教育协会即可查询。证书全国通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办、升级必须具备;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必备,物业项目招投标等 。
2、在岗未取得物业上岗证的物业企业经理、项目(部门、小区)经理及物业管理员;2、持本人、复印件,电子照片,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岗位证书报名表
3.物业管理企业正、副经理,房屋管理所正、副所长,房地产开发公司、写字楼、商厦、酒店、别墅、度假村、娱乐场所的物业正、副经理,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房屋管理负责人,各大军区房地产负责人,物业管理企业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以及有志于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人员。
企业经理岗位证书复印件。物业上岗证需要通过考试获得,持证者可从事物业部门工作:
如物业企业经理、项目(部门、小区)经理、物业管理员。
相关法规参看本文结尾链接《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年)相关条例主要有以下三条: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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